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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qū)委

柳北區(qū)民族宗教事務局轉(zhuǎn)發(fā)《柳州市民宗委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

來源: 柳北區(qū)委統(tǒng)戰(zhàn)部  |   發(fā)布日期: 2021-11-17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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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宗委行政處罰裁量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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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違法種類

法律依據(jù)

違法行為表現(xiàn)形式

量化標準

備注

1

對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chǎn)等違法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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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條 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chǎn)等違法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有前款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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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或者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財產(chǎn)等違法活動

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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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有前款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

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其進行整頓,拒不接受整頓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2

對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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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舉行大型宗教活動

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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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宗教活動是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擅自舉辦的

登記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3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處罰——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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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一)未按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備案手續(xù)的;(二)宗教院校違反培養(yǎng)目標、辦學章程和課程設置要求的;

(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zhuǎn)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

(五)宗教活動場所內(nèi)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七)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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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輕微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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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較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情節(jié)嚴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4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處罰——對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三)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建立有關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情節(jié)輕微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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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較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情節(jié)嚴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5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處罰——對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zhuǎn)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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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四)宗教活動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guī)定,將用于宗教活動的房屋、構筑物及其附屬的宗教教職人員生活用房轉(zhuǎn)讓、抵押或者作為實物投資的;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情節(jié)較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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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嚴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6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處罰——對宗教活動場所內(nèi)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處罰

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五)宗教活動場所內(nèi)發(fā)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情節(jié)輕微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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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較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情節(jié)嚴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7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處罰——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處罰


??

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六)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情節(jié)輕微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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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較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情節(jié)嚴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8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處罰——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處罰


??

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七)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情節(jié)輕微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

情節(jié)較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情節(jié)嚴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9

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違背獨立自主自辦原則、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處罰——對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處罰


??

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較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的。

2.《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情節(jié)輕微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

情節(jié)較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該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情節(jié)嚴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責令停止日常活動,改組管理組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10

對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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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六十六條 臨時活動地點的活動違反本條例相關規(guī)定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情節(jié)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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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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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嚴重

責令停止活動,撤銷該臨時活動地點;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

11

對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chǎn)、稅收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六十七條 宗教團體、宗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國家有關財務、會計、資產(chǎn)、稅收管理規(guī)定的,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情節(jié)嚴重的,經(jīng)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情節(jié)輕微

由財政、稅務等部門依據(jù)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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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嚴重的

經(jīng)財政、稅務部門提出,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準設立機關吊銷其登記證書或者設立許可

12

對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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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一款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擅自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的,宗教活動場所已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仍然進行宗教活動的,或者擅自設立宗教院校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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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

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

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

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3

對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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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六十九條第二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動場所、非指定的臨時活動地點組織、舉行宗教活動,接受宗教性捐贈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公安、民政、建設、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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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

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4

對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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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條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擅自組織公民出境參加宗教方面的培訓、會議、朝覲等活動的,或者擅自開展宗教教育培訓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活動,可以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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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

對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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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一條 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為違法宗教活動提供條件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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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嚴重的

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房屋、構筑物的

由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依法處理

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6

對違反《宗教事務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guī)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國土、規(guī)劃、建設、旅游等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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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嚴重的

并處造像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17

對投資、承包經(jīng)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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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投資、承包經(jīng)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投資、承包經(jīng)營宗教活動場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會同工商、規(guī)劃、建設等部門責令改正,并沒收違法所得


??

情節(jié)嚴重的

由登記管理機關吊銷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證書,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8

對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處罰——對宗教教職人員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處罰


??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四)組織、主持未經(jīng)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情節(jié)輕微

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

情節(jié)嚴重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

對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處罰——對宗教教職人員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四)組織、主持未經(jīng)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情節(jié)輕微

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

情節(jié)嚴重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0

對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處罰——對宗教教職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處罰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四)組織、主持未經(jīng)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情節(jié)輕微

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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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嚴重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jié)嚴重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1

對宗教教職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處罰——對宗教教職人員組織、主持未經(jīng)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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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三條 宗教教職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宣揚、支持、資助宗教極端主義,破壞民族團結(jié)、分裂國家和進行恐怖活動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二)受境外勢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團體或者機構委任教職,以及其他違背宗教的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的;(三)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接受境內(nèi)外捐贈的;(四)組織、主持未經(jīng)批準的在宗教活動場所外舉行的宗教活動的;(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行為。

情節(jié)輕微

由宗教事務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

情節(jié)嚴重的

由宗教事務部門建議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暫停其主持教務活動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追究有關宗教團體、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動場所負責人的責任;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2

對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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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七十四條 假冒宗教教職人員進行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shù)冗`法活動的,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jié)輕微

由宗教事務部門責令停止活動;有違法所得、非法財物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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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節(jié)嚴重

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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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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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宗委行政檢查裁量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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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項目名稱

實施依據(jù)

監(jiān)督、檢查時間

檢查流程

特別要求

備注

1

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二十七條: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宗教活動場所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況,建立和執(zhí)行場所管理制度情況,登記項目變更情況,以及宗教活動和涉外活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應當接受宗教事務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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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年至少對宗教活動場所進

行一次隨機抽樣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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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群眾舉報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宗教活動場所,應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對被舉報

宗教院校進行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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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檢查對象;

    制定檢查方案(包括檢查方式、目標及詳細檢查流程等);

    確定檢查時間;

    公告或通知被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暗訪不通知)

    前往被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檢查;

    形成檢查記錄,并備案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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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檢查人員應當持《檢查通知書》或相關證件進行檢查。

    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有詳細的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有被檢查宗教院校負責人簽字。嚴禁弄虛作假。

4、檢查單位對檢查的財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不得損害及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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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籌備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進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

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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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第七條 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備設立事項,應當在批準的籌備設立期限內(nèi)完成。籌備組織應當將籌備情況及時向設立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告。 設立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對籌備設立的進展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1、每月至少對宗教活動場所進行一次隨機抽樣監(jiān)督、檢查。

2、針對群眾舉報在籌備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進展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監(jiān)督、檢查。

1、確定檢查對象;

2、制定檢查方案(包括檢查方式、目標及詳細檢查流程等);

3、確定檢查時間;

4、公告或通知被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暗訪不通知)

5、前往被檢查宗教活動場所檢查;

6、形成檢查記錄,并備案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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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查時,執(zhí)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

2、檢查人員應當持《檢查通知書》或相關證件進行檢查。

3、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有詳細的檢查記錄,檢查記錄應有被檢查宗教院校負責人簽字。嚴禁弄虛作假。

4、檢查單位對檢查的財物負有妥善保管的義務,不得損害及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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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項目名稱

子項

實施依據(jù)

流程

時間、材料要求

特別要求

備注

1

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設區(qū)的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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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宗教教職人員經(jīng)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2、《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第四條:宗教團體應當將其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自認定之日起20日內(nèi),報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全國性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市、區(qū)、旗)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3、《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2006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第五條:履行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同時提交該宗教教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2006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第六條:備案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5、《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2006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第十條: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節(jié)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建議原認定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辦理注銷備案手續(xù)。

??

    接收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材料;

2、審查備案材料:(1)材料不齊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

全部內(nèi)容;(2)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

3、書面答復分為準許備案及不予備案兩種,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答復中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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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團體應當提交《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同時提交該宗教教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材料是否完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3、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意見。

準許備案后,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不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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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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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民宗委其他行政權力裁量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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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項目名稱

子項

實施依據(jù)

流程

時間、材料要求

特別要求

備注

1

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設區(qū)的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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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宗教教職人員經(jīng)宗教團體認定,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可以從事宗教教務活動。

2、《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第四條:宗教團體應當將其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自認定之日起20日內(nèi),報相應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全國性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國家宗教事務局備案;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設區(qū)的市(地、州、盟)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縣(市、區(qū)、旗)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3、《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2006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第五條:履行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應當填寫《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同時提交該宗教教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4、《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2006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第六條:備案部門自收到宗教團體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5、《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辦法》(2006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3號)第十條:宗教教職人員在宗教教務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節(jié)嚴重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guī)定,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建議原認定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團體取消其宗教教職人員身份,并辦理注銷備案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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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市宗教團體認定的宗教教職人員備案材料;

2、審查備案材料:(1)材料不齊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

全部內(nèi)容;(2)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

3、書面答復分為準許備案及不予備案兩種,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答復中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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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團體應當提交《宗教教職人員備案表》,同時提交該宗教教職人員的戶籍證明復印件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2、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材料是否完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3、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意見。

準許備案后,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不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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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宗教教職人員兼任、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1)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兼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三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jīng)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經(jīng)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10日內(nèi),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3、《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4、《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2006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1、接收市宗教團體同意的擔任宗教活動場所提交主要教職宗教人員的備案材料;

2、審查備案材料。(1)材料不齊全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補正的

全部內(nèi)容;(2)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

3、書面答復分為準許備案及不予備案兩種,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答復中告知理由。

1、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材料是否完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2、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意見。

1、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

2、確需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我委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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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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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宗教教職人員跨省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1、《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四條: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征得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予以備案;

2、《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3、《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2006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自收到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已完成備案程序。

1、接收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提交跨省擔任教職宗教人員的備案材料;

2、審查備案材料:(1)材料不齊全的,書面告知報送材料的宗教團體應當補充的材料,宗教團體按要求補充材料后,應重新對材料進行審查;(2)材料齊全的,在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自治區(qū)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3、書面答復分為準許備案及不予備案兩種,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答復中告知理由。

1、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材料是否完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2、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材料齊全。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自治區(qū)

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準許備案后,應當對宗教教職人員的備案不定期進行監(jiān)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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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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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宗教教職人員跨省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三十七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jīng)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辦理注銷備案手續(xù)。

1、接收市宗教團體同意的離任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離任教職的宗教人員注銷備案材料;

2、審查備案材料。(1)材料不齊全的,書面告知報送材料的宗教團體應當補充的材料,宗教團體按要求補充材料后,應重新對材料進行審查;(2)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自治區(qū)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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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宗教團體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材料是否完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2、收到宗教團體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材料齊全。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自治區(qū)

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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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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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宗教教職人員跨縣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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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三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jīng)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經(jīng)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10日內(nèi),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條: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征得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予以備案;

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辦理注銷備案手續(xù);

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1、接收市宗教團體同意的離任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離任教職的宗教人員注銷備案材料;

2、審查備案材料。(1)材料不齊全的,書面告知報送材料的宗教團體應當補充的材料,宗教團體按要求補充材料后,應重新對材料進行審查;(2)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

3、書面答復分為準許注銷及不予注銷兩種,不予注銷的應當在書面答復中告知理由。

1、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材料是否完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2、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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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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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宗教教職人員跨縣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備案

1.《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三十七條 宗教教職人員擔任或者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經(jīng)本宗教的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2.《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任職備案辦法》(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4號)第三條:宗教教職人員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經(jīng)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10日內(nèi),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第四條:宗教教職人員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擔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由擬任用該宗教教職人員的宗教活動場所征得該場所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征求該宗教教職人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意見后,予以備案;

第九條:宗教教職人員離任宗教活動場所主要教職,應當按照任職備案程序辦理注銷備案手續(xù);

第十三條:宗教教職人員一般只能擔任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特殊情況下,需要兼任另外一個宗教活動場所的主要教職的,應當由該宗教活動場所征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逐級報省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

1、接收市宗教團體同意的離任宗教活動場所提交的離任教職的宗教人員注銷備案材料;

2、審查備案材料。(1)材料不齊全的,書面告知報送材料的宗教團體應當補充的材料,宗教團體按要求補充材料后,應重新對材料進行審查;(2)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

3、書面答復分為準許注銷及不予注銷兩種,不予注銷的應當在書面答復中告知理由。

1、收到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材料是否完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2、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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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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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2005年國家宗教事務局令第2號)第十二條: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需要變更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須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寺觀教堂的審批程序辦理,并按照《宗教事務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辦理變更登記。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二十一條: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提出審核意見,報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對申請設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的,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對申請設立寺觀教堂的,提出審核意見,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宗教活動場所的設立申請獲批準后,方可辦理該宗教活動場所的籌建事項。

3、《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26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86號修訂)第二十四條:宗教活動場所終止或者變更登記內(nèi)容的,應當?shù)皆怯浌芾頇C關辦理相應的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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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收縣(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宗教活動處所變更為寺觀教堂的審核材料;

    審查縣(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1)材料不齊全的,將材料退回縣(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在其按要求補充材料后,應重新對材料進行審查;(2)材料齊全的,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作出書面答復,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自治區(qū)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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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縣(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材料是否完備,不齊全的應當及時書面告知;

2、收到縣(區(qū))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內(nèi),材料齊全。提出審核意見并上報自治區(qū)宗教事務部門審

批。

批準變更后應當對該宗教活動處所進行監(jiān)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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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柳州市柳北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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