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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qū)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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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政管發(fā)〔20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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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柳北區(qū)公共資源交易領域
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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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zhèn)、街道辦事處,區(qū)機關各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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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貫徹落實《國家發(fā)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的通知》(發(fā)改辦法規(guī)〔2019〕75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推進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guī)范化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fā)〔2020〕35號)、《廣西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桂事管發(fā)〔2020〕47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政務公開標準化規(guī)范化建設,結(jié)合柳北區(qū)實際,編制了《柳北區(qū)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現(xiàn)印發(fā)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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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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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要堅持標準引領、需求導向、依法依規(guī)、改革創(chuàng)新原則,認真抓好《目錄》貫徹實施工作,推進公共資源交易全過程公開,擴大公眾監(jiān)督,增強公開時效,維護企業(yè)和群眾合法權益,促進公共資源交易市場持續(xù)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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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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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明確了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國有產(chǎn)權交易3個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及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辦事指南的公開事項,包括公開內(nèi)容、主體、時限、渠道和載體等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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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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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鎮(zhèn)、街道辦事處、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不斷擴大主動公開范圍,細化公開事項、內(nèi)容、主體、時限、載體等內(nèi)容,深入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領域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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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柳北區(qū)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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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qū)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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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選項:主動公開??????????????????????????????
柳北區(qū)政務服務監(jiān)督管理辦公室?? 2020年11月30日印發(f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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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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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北區(qū)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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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公開事項 | 公開內(nèi)容(要素) | 公開主體 | 公開依據(jù) | 公開 | 公開渠道和 | 公開對象 | 公開方式 | 公開層級 | ||||
一級 | 二級 | 全社會 | 特定 | 主動 | 依申請 | 縣級 | 鄉(xiāng)、 | ||||||
1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信息 | 項目審批核準信息 | 招標內(nèi)容、招標范圍、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招標估算金額、招標事項審核、核準部門。 | 審批核準部門 |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 | ■政府網(wǎng)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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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資格預審公告 | 1.招標項目名稱、內(nèi)容、范圍、規(guī)模、資金來源; |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 | 及時公開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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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招標公告 | 1.招標項目名稱、內(nèi)容、范圍、規(guī)模、資金來源; |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 | 及時公開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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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標候選人公示 | 1.中標候選人排序、名稱、投標報價、質(zhì)量、工期(交貨期),以及評標情況; |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nèi)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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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標結(jié)果 | 招標項目名稱、中標人名稱、中標價、工期、項目負責人、中標內(nèi)容、項目關鍵管理人員信息。 |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 | 及時公開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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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合同訂立信息 | 包括項目名稱、合同雙方名稱、合同價款、簽約時間、合同期限。 | 合同當事人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 | 及時公開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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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合同履行及變更信息 | 1.項目名稱、標段名稱、建設單位、承包人、項目完成質(zhì)量、期限、結(jié)算金額、合同發(fā)生的變更、解除合同通知書、違約行為的處理結(jié)果; | 合同當事人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 | 鼓勵及時公開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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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gòu)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 |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電子招標投標辦法》(國家發(fā)展改革委等八部委2013年第20號令) |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的,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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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澄清、修改 | 項目名稱;標段名稱;澄清或修改事項;招標人及其招標代理機構(gòu)的名稱、地址、聯(lián)系人及聯(lián)系方式。 |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 | 及時公開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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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暫停、終止招標 | 招標人名稱、招標項目名稱、招標項目編號、本項目首次公告日期、招標暫停或終止原因、聯(lián)系方式、其他事項。 |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gòu) | 《招標公告和公示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號) | 及時公開 |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招標投標公共服務平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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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市場主體信用信息 | 行政處罰信息: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的事實和證據(jù);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jù);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 負責管理的部門分別公開 | 《行政處罰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印發(fā)建筑市場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號)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 |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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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政府采購信息 | 招標公告 |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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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資格預審公告 | 1.采購人及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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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競爭性談判公告、競爭性磋商公告和詢價公告 | 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gòu)的名稱、地址和聯(lián)系方法;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 及時公開,公告期限為3個工作日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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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采購項目預算金額 | 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以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為依據(jù);對于部門預算批復前進行采購的項目,以預算“二上數(shù)”中的政府采購預算為依據(jù)。對于部門預算已列明具體采購項目的,按照部門預算中具體采購項目的預算金額公開;部門預算未列明采購項目的,應當根據(jù)工作實際對部門預算進行分解,按照分解后的具體采購項目預算金額公開。對于部門預算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拆分的采購項目,應當公開采購項目的采購年限、概算總金額和當年安排數(shù)。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 隨采購公告、采購文件公開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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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采購文件 | 1.公開招標文件、邀請招標文件: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 隨中標、成交結(jié)果同時公告。中標、成交結(jié)果公告前采購文件已公告的,不再重復公告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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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采購信息更正公告 | 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gòu)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 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提交首次響應文件截止之日3個工作日前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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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單一來源公示 | 1.采購人、采購項目名稱;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 及時公開,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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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中標、成交結(jié)果 | 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gòu)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 自中標、成交供應商確定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公告,公告期限為1個工作日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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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采購合同 | 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gòu)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采購項目名稱、編號,合同編號;供應商名稱;合同內(nèi)容;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 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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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終止公告 | 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gòu)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 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代理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 及時公開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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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公共服務項目采購需求 | 采購對象需實現(xiàn)的功能或者目標,滿足項目需要的所有技術、服務、安全等要求,采購對象的數(shù)量、交付或?qū)嵤┑臅r間和地點,采購對象的驗收標準等。 | 采購人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采購需求和履約驗收管理的指導意見》(財庫〔2016〕205號) | 及時公開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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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公共服務項目驗收結(jié)果 | 1.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gòu)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 | 采購人 | 《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 | 驗收結(jié)束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nèi)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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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投訴、監(jiān)督檢查等處理決定公告 | 相關當事人名稱及地址、投訴涉及采購項目名稱及采購日期、投訴事項或監(jiān)督檢查主要事項、處理依據(jù)、處理結(jié)果、執(zhí)法機關名稱、公告日期等。 | 柳北區(qū)財政局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政府采購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財庫〔2015〕135號)、《政府采購信息發(fā)布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 | 完成并履行有關報審程序后5個工作日內(nèi) | ■中國政府采購網(wǎng)及其地方分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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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違法失信行為記錄 | 當事人名稱、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情形、處理依據(jù)、處理結(jié)果、處理日期、執(zhí)法機關名稱等。 | 柳北區(qū)財政局 | 《政府采購質(zhì)疑和投訴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94號) | 月度記錄應當不晚于次月10日前公告 | ■廣西政府采購網(wǎn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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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國有產(chǎn)權交易信息 | 決策及批準信息 | 公開交易決策及批準文件。 | 轉(zhuǎn)讓方或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 | 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但涉及商業(yè)秘密的,可依申請公開或不公開) | ■柳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chǎn)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網(wǎng)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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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國有企業(yè)產(chǎn)權轉(zhuǎn)讓信息預披露 | 1.轉(zhuǎn)讓標的基本情況; | 轉(zhuǎn)讓方或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 | 《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發(fā)改辦法規(guī)〔2019〕752號) | 因產(chǎn)權轉(zhuǎn)讓導致轉(zhuǎn)讓標的企業(yè)的實際控制權發(fā)生轉(zhuǎn)移的,在轉(zhuǎn)讓行為獲批后10個工作日內(nèi)進行信息預披露,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網(wǎng)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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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國有企業(yè)產(chǎn)權轉(zhuǎn)讓信息披露 | 1.轉(zhuǎn)讓標的基本情況; | 轉(zhuǎn)讓方或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 | 《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發(fā)改辦法規(guī)〔2019〕752號) | 及時公開,正式披露信息時間不得少于20個工作日 | ■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網(wǎng)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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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國有企業(yè)產(chǎn)權轉(zhuǎn)讓成交公告 | 交易標的名稱、轉(zhuǎn)讓標的評估結(jié)果、轉(zhuǎn)讓底價、交易價格。 | 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 | 《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發(fā)改辦法規(guī)〔2019〕752號) | 產(chǎn)權交易合同生效后,公告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網(wǎng)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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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國有企業(yè)資產(chǎn)轉(zhuǎn)讓信息披露 | 標的基本情況、交易條件、轉(zhuǎn)讓底價、競價方式、受讓方選擇的相關評判標準等。 | 轉(zhuǎn)讓方 | 《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發(fā)改辦法規(guī)〔2019〕752號) | 轉(zhuǎn)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chǎn)轉(zhuǎn)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10個工作日;轉(zhuǎn)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chǎn)轉(zhuǎn)讓項目,信息公告期應不少于20個工作日 | ■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網(wǎng)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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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國有企業(yè)資產(chǎn)轉(zhuǎn)讓成交公告 | 交易標的名稱、評估價格、轉(zhuǎn)讓底價、交易價格等。 | 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 | 《企業(yè)國有資產(chǎn)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公共資源配置領域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國辦發(fā)〔2017〕97號)、《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基層政務公開標準指引》(發(fā)改辦法規(guī)〔2019〕752號) | 不少于5個工作日 | ■產(chǎn)權交易機構(gòu)網(wǎng)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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